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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吨对虾被药死兽医不认账判赔16万

发布时间:2016-08-01 08:12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技术
核心提示:
  因兽医何某用药不当,导致福清某养殖场的南美对虾死亡,但如何认定对虾死亡数量却成了难题。近日,市中院审结该案,支持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在实验室中所用的毒性回归试验方法,认定池塘中的对虾死亡12吨,判何某应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

  案情回顾:

  医草鱼医死对虾

  福清市某养殖场有5口鱼虾混养池塘,混养鲢鱼、鳙鱼、草鱼和南美对虾。2005年9月25日,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池塘中有少量草鱼发生出血病,即派人带着生病草鱼前往何某的兽药店,何某诊断后让养殖场先后施用“混特杀”和“十亩止血停”两种药物,并告知了用药量。
  两天后,5口池塘中的南美对虾出现死亡,兽医何某到场查看后认为是水的含氧量不足引起的。
  10月17日和11月30日,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就该养殖场的对虾死亡作了“对虾死亡鉴定报告”和“对虾损失评估调查报告”,结论为:根据何某开出的用药浓度施用药物,鱼虾混养池内南美对虾48小时的死亡率可达80%;养殖场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6.5880万元。同时,还查明何某开具的药方中两种药物的用药浓度都超过了药物包装标签上注明的用量范围。
  养殖场于是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的近12吨南美对虾带来的经济损失。

  庭审焦点:对虾死亡数量咋确定?

  何某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他说,养殖场方面一不能证明实际用了自己开的药,二不能证明确实死了12吨对虾。
  他认为,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对虾死亡调查鉴定报告”,惟一的结论是“根据何某开出的用药浓度,南美对虾48小时死亡率可达80%”,而监测站调查人员并没有在现场做实质性调查,只是通过实验室的药物毒性实验得出结论,没有认定对虾大量死亡,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一个实验结果的推测可以反推重大损害事实存在。
  养殖场方面则称,他们在混养池内按何某的药方用了药物,并在发现对虾死亡后立即告知了何某,且事发第二天,何某还前往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缴纳了对虾死亡调查鉴定费,因此何某对对虾死亡的事实是知情的。至于对虾的死亡数量,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的“对虾死亡鉴定报告”和“对虾损失评估调查报告”都可以证明。

  科学手段:毒性回归试验方法

  在庭审中,针对何某提出的种种疑问,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的鉴定人员蔡某作了科学的解答。他说,讼争的两种药物“混特杀”和“十亩止血停”,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操作标准和方法,根据现有技术,确实无法检测出水样中这两种药物的成分和含量,且事发时间与调查时间间隔3天,药物产生的毒素主要分布在虾的体表,会被水中的生物降解,因此监测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毒性回归试验的方法对该事故进行鉴定,该鉴定方法是通过国家认证的。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成损失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经过,可以认定原告有将被告所配置的“混特杀”和“十亩止血停”两种药物施用于鱼池治疗。
  被告作为兽药经营者,未尽到业务要求的谨慎注意义务,在所配的两种药物适用于鱼虾混养的情况下,没有向原告了解养殖的相关情况,也没有告知原告使用药物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产生的危险情况,所配药方的用药浓度超过了讼争药物包装所标签的用量范围,因此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告知被告所施用药物的池塘是鱼虾混养,可能造成被告开药时未考虑周全,存在偏差;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种药物是造成对虾死亡的惟一原因,因此原告自身也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虽然监测站对直接经济损失无法采用围捕统计法,而是采用调查估算法,但该方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最接近客观实际,也是最科学的,所以监测站所作的“对虾损失评估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但鉴于调查估算法确定的经济损失与实际损失毕竟存在差距,可适当减轻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终,市中院酌情判定被告何某承担事故损失的60%及事故损失评估费的60%,要求何某在指定期限内赔偿福清某养殖场16.1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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